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各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补充规定》下发后,各分局积极联系有关单位,及时布置实施。但在执行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总局将有关问题集中研究并商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现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中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新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单位开立收汇核销帐户的问题。新批准的出口单位在开立收汇核销帐户时,除提供原有文件外,从9月1日起还必须提供海关核管的"企业注册代码"。外汇管理局应将此码存入公司档案的备注栏备用。
二、关于出口单位在核销单上盖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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