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对部分企业、部分商品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对部分企业、部分商品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对部分企业、部分商品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

1999年10月1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99〕35号),从1999年10月1日起,国家对部分企业、部分商品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加工企业登记
  根据保证金台账"实转"规定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的要求,从1999年10月1日起,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必须委托已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了加工企业登记手续的加工企业加工。没有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的加工企业,应向主管海关企管部门办理加工企业登记手续,申请加工企业编码。

  二、合同备案审批
  (一)从1999年10月1日起,没有企业编码的加工企业不予办理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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