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律商网注]
根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1990年06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86)国环字第00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能源、交通、机场、水利、农业、林业、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等对环境有影响的一切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至建设竣工投产过程中,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必须依各自职责按以下程序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项目指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包括涉外项目(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建设项目)

  二、国家环保局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1.跨越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建设项目;
  2.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如核设施,绝密工程等);
  3.特大型的建设项目(报国务院审批)。即总投资限额2亿元以上,由国家计委批准,或计划任务书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4.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报,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项目五个主要阶段的环境管理及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或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环境管理。
  1.建设单位结合选址,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或环境影响初步分析);
  2.环保部门参加厂址现场踏勘;
  3.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签署意见,纳入项目建议书做为立项依据。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