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8修订)

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8修订)
  

[题注] (1996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8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200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将本文废止)


[律商网注]
根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2000]第9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利用各种手段印刷,并通过张贴、发送、邮寄等形式发布的散页、图书、票据以及包装、装潢等各类印刷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利用报纸、期刊发布广告,广告管理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印刷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 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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