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有线电视台强行向用户收取解扰器押金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有线电视台强行向用户收取解扰器押金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太原市娄烦县有线电视台在采用可寻址微机管理过程中收取押金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晋工商经检字〔2001〕18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有线电视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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