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
根据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现就军队、武警部队出版单位登记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成立的军队和武警部队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以下简称出版单位),持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出版许可证到驻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此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出版单位,登记手续如符合本通知规定,可不再重新登记,否则应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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