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自来水公司强行收取底度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自来水公司强行收取底度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自来水公司"底度"收费定性处罚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公字〔2002〕10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自来水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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