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自来水公司强制收取水增容费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自来水公司强制收取水增容费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自来水公司强制收取水增容费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浙工商检〔2002〕3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自来水公司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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