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全国“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律商网注]
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市发[2010]1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国“菜篮子工程”建设,促进以批发市场为中心的鲜活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建立稳定的产销联系,加强宏观调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菜篮子工程”定点鲜活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以下简称定点市场)是指: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影响、占地规模和交易规模较大、具有较为完备的交易和辅助设施,并经农业部批准命名的定点市场。

  第三条 定点市场的区域布局主要集中于:北京、天津、上海等特大城市,部分省会城市,有可能发展成为区域经济中心的新兴城市和全国“菜篮子”产品主产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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