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2004年修订)

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2004年修订)
  

[题注]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农业部发布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 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农业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农机成人教育暂行规定(2004年修订)

农业部令第38号

2004年7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机成人教育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农机管理系统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机成人教育,是指对农机管理系统的干部、职工和从事农业机械的使用、修理、经营与管理的人员进行的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学历教育和其他专业技术培训。

  第三条 农机成人教育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面向农业,面向农村,面向社会、多形式、多内容、多层次地培养德才兼备的农机化技术和管理人才,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 农机成人教育的任务分工是:
  农业部农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骨干师资的培训及农机人员的高等学历教育。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农机管理科级干部、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师、师资的培训及农机人员的中等学历教育。
  地(市)农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乡(镇)农机管理服务站站长和其他农机管理干部、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及高级修理工、专项修理工的培训。
  县(市)农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组织拖拉机、农用汽车和其他农业机械的使用、修理、经营管理人员和农民农机技术员的培训及其他人员的培训。

第五条 农机成人教育任务由各级农机成人教育学校和高中等农机化院、校承担。
  农机成人教育学校包括:中央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北京农机化分院与南京农机化分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化干部学校;地(市)、县(市)农机化技术学校。

  第六条 农机成人教育学校举办农机人员的学历教育和从业前的职业技术教育,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