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题注]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将本文修正)


[律商网注]
根据《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农业部令第38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内河渔业船舶船员的技术素质,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江、河、运河、湖泊、水库等内陆水域内从事航行、作业的我国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的主管机关,依照本规则的规定,负责监督实施船员考试工作。
  各级渔港监督机关和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依照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船员考试;核发船员职务证书;监督、检查持证船员的任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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