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一九八八年十月九日国务院批准,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本办法施行后到1990年底,征收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此文件已被修改。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
第三条 渔业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实行取之于渔、用之于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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