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题注] (2007年2月14日经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2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号

2007年3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兽用生物制品分为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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