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题注]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于1998年9月30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行政执法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执法证"。
农业行政执法证是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农业行政执法活动的统一有效证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履行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职能的机关。
本办法所称农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含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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