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统一全国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等牌证样式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统一全国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等牌证样式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交办发[2016]9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办):
  为进一步提高汽车维修质量,规范运输车辆维修市场行为,方便托修用户识别和各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促进运输车辆维修市场健康发展,部组织制定了全国统一的“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质量保修卡”、“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样式,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分一、二、三类三种(样式详见附件一),“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由交通部监制,“三类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由省交通厅(局、委、办)监制,由各省交通厅(局、委、办)统一选定一至二家制作单位并报交通部备案。

  二、“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质量保证卡”(样式详见附件二),“汽车维修质量总检验员证”(样式详见附件三),“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样式详见附件四),由各省交通厅(局、委、办)统一监制。

  三、为确保牌、证权威性,各省交通厅(局、委、办)应加强牌、证的制作、保管、发放和使用过程管理。牌、证编号由各省交通厅(局、委、办)统一编制。凡经“二级维护”以上(含“二级维护”)维修竣工出厂车辆,都必须使用“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汽车维修质量保证卡”。

  四、新牌、证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启用。凡存在换发新旧牌、证的省(市),可结合实际情况,本着不加重企业负担的原则,逐步换发,旧牌、证的截止日期为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一、“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注:“三类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式样中,核发部门应改正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公路运输管理局(处)
  二、“汽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三、“汽车维修质量保证卡”
  四、“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证”
  附件一:
  1.“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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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类 汽 车 维 修 企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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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No.×××××× |
  | 汽 车 大 修 总 成 大 修 |
  | 经营范围 |
  | 汽 车 维 护 专 项 修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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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 |
  | 核发部门 |
  | (局、委、办)公路运输管理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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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督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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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 通 部 监 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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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外轮廓尺寸为750mm×500mm×25mm;“一类汽车维修企业”用55×40mm长黑体;蓝色徽标直径为85mm;No.××××××用高20mm黑体;“经营范围、核发部门、监督电话”用32×27mm长黑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监制”用30×30mm魏碑体;“汽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维护、专项修理”用23×30mm扁黑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公路运输管理局(处)”用14×18mm扁黑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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