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题注] (2001年11月20日发布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加强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的管理,有利于利用外资加速我国道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应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现根据国家有关引进外资的法规及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国家指导吸收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道路运输业引进外资属限制性项目,必须根据我国道路运输市场需求情况适度发展,有条件地允许外商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道路运输企业。外商独资经营道路运输业,一般不予批准。

  第三条 凡申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汽车旅客运输(含出租汽车客运、旅游客运)、货物运输、汽车维修(含摩托车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等道路运输企业,其项目立项均按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 申办的项目必须符合有利于引进发展资金、先进技术装备和科学经营管理方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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