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转发财政部等六单位《印发〈关于境外退役汽车运回国内处理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转发财政部等六单位《印发〈关于境外退役汽车运回国内处理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部属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等六单位(90)财外字第799号《印发〈关于境外退役汽车运回国内处理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部属单位如有符合条件的退役汽车需办理手续时,由部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负责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
财政部、外交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交通部、海关总署、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关于境外退役汽车运回国内处理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89〕11号),为了加强对境外退役汽车的管理,现作如下规定:
  一、从境外运回的退役汽车,必须符合退役条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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