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铁路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1条 铁路工作中,一旦泄露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属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
(一)给党和国家领导人、来访的外国领导人在铁路乘车中的安全带来威胁的;
(二)给部队调动、军事物资和尖端技术科研试验物资的运输安全带来威胁的;
(三)给保密通信手段的安全、可靠性带来威胁的;
(四)危害铁路战备保障部署安全的;
(五)在国际联运和国际组织活动中造成被动和经济损失的;
(六)在对外科技交流和经济交往中影响我国铁路科技优势和招致经济损失的;
(七)妨害铁路工作重大决策实施和对铁路运输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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