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门窗、幕墙生产许可证换(取)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门窗、幕墙生产许可证换(取)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发[1984]354号)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征管理办法(试行)》(技管许发[1991]14号)的通知要求,我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修订了《建筑门窗、幕墙生产许可证换(取)证实施细则》,已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对建筑门窗、幕墙生产许可证换(取)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门窗、幕墙是建设部归口管理的产品,建设部是负责部归口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部门。建设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设在部计划财务司,负责统一组织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监督工作。

  二、凡生产建筑门窗、幕墙的企业,不论其隶属关系、企业性质,均按细则第一章第四条所列的发证产品范围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提出申请(申请书一式三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及计划单列市建委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企业“申请书”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地方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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