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题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经第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65号

1999年1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以下简称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国家对设计市场实行从业单位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第四条 从事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分割、封锁、垄断设计市场。

  第五条 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保证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
  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设计市场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设计市场活动及其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设计市场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能划分,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对本专业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计市场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能划分,配合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对本专业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凡在国家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当委托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 委托工程设计业务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二)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勘察业务可以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需要进行委托。

  第十条 委托方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且与其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相符的承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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