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
  

[题注] (2001年9月4日发布的《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将本文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便器水箱质量和应用的监督管理,节约用水,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关于改造城市房屋卫生洁具的通知》(计资〔1987〕2391号)(简称《通知》,下同)和《印发“关于推广应用新型房屋卫生洁具和配件的规定”的通知》(计资〔1991〕1243号)(简称《规定》,下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通知》和《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产品生产、销售以及设计、施工、安装、使用等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应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新建房屋建筑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便器水箱和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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