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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地籍调查规程》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2年第16号),TD 1001-93《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已被废止。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TD1001-93
1993年6月22日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 调查单元
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 地籍编号
1.4.1 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 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 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 地籍勘丈方法
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 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
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 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 实施单位
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1.9 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10 规程解释权
本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 土地分类
2.1 分类依据
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主要依据。
2.2 分类体系
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含义见表1。 表1 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
------------------------------------------------
一级类型 | 二级类型 |
----------|----------| 含 义
编号| 名 称 |编号| 名 称 |
--|-------|--|-------|--------------------------
10| 商业金融业 | | | 指商业服务业、旅游业、金融保险业等用地。
| 用 地 | | |
| |11| 商业服务业 | 指各种商店、公司、修理服务部、生产资料供应站、
| | | |饭店、旅社、对外经营的食堂、文印誊写社、报刊门市
| | | |部、蔬菜购销转运站等用地。
| |12| 旅游业 | 指主要为旅游业服务的宾馆、饭店、大厦、乐园、俱
| | | |乐部、旅行社、旅游商店、友谊商店等用地。
| |13| 金融保险业 | 指银行、储蓄所、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兑换所、
| | | |保险公司等用地。
20|工业、仓储用地| | | 指工业、仓储用地。
| |21| 工业 | 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
| | | |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
| |22| 仓储 | 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的储备、中
| | | |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材料堆场及其附属
| | | |设备等用地。
30| 市政用地 | | | 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用地。
| |31|市政公用设施 | 指自来水厂、泵站、污水处理厂、变电所、煤气站、
| | | |供热中心、环卫所、公共厕所、火葬场、消防队、邮电
| | | |局(所)及各种管线工程专用地段等用地。
| |32| 绿化 | 指公园、动植物园、陵园、风景名胜、防护林、水
| | | |源保护林以及其他公共绿地等用地。
40|公共建设用地 | | | 指文化、体育、娱乐 机关、科研、设计、教育、医
| | | |卫等用地。
| |41| 文、体、娱 | 指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体
| | | |育场馆、俱乐部、影剧院、游乐场、文艺体育团体等用
| | | |地。
| |42| 机关、宣传 | 指行政及事业机关,党、政、工、青、妇、群众组
| | | |织驻地,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
| | | |用地。
------------------------------------------------
续表
------------------------------------------------
一级类型 | 二级类型 |
----------|----------| 含 义
编号| 名 称 |编号| 名 称 |
--|-------|--|-------|--------------------------
| |43| 科研、设计 | 指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如研究院(所)、设计院及
| | | |其试验室、试验场等用地。
| |44| 教 育 | 指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干校、党
| | | |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业余、进修院校,工
| | | |读学校等用地。
| |45| 医 卫 | 指医院、门诊部、保健院(站、所)、疗养院(所),
| | | |救护、血站、卫生院、防治所、检疫站、防疫站、医学
| | | |化验、药品检验等用地。
50| 住宅用地 | | | 指供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
60| 交通用地 | | | 指铁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及其他交通用地。
| |61| 铁 路 | 指铁路线路及场站、地铁出入口等用地。
| |62| 民用机场 | 指民用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63| 港口码头 | 指专供客、货运船舶停靠的场所用地。
| |64| 其他交通 | 指车场站、广场、公路、街、巷、小区内的道路等
| | | |用地。
70| 特殊用地 | | | 指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狱等用地。
| |71| 军事设施 | 指军事设施用地。包括部队机关、营房、军用工厂、
| | | |仓库和其他军事设施等用地。
| |72| 涉 外 | 指外国使领馆、驻华办事处等用地。
| |73| 宗 教 | 指专门从事宗教活动的庙宇、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 |74| 监 狱 | 指监狱用地。包括监狱、看守所、劳改场(所)等
| | | |用地。
80| 水域用地 | | | 指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防洪堤防等用
| | | |地。
90| 农用地 | | | 指水田、菜地、旱地、园地等用地。
| |91| 水 田 | 指筑有田埂(坎)可以经常蓄水,用于种植水稻等
| | | |水生作物的耕地。
| |92| 菜 地 | 指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
| | | |地。
| |93| 旱 地 | 指水田、菜地以外的耕地。包括水浇地和一般旱地。
| |94| 园 地 |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
| | | |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单位面积
| | | |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树苗圃等用地。
00| 其他用地 | | | 指各种未利用土地、空闲地等其他用地。
------------------------------------------------
3 初始地籍调查
3.1 准备
3.1.1 制定计划
地籍调查前必须制定周密计划,包括调查的范围、方法、经费、时间、步骤、人员、组织等。
3.1.2 确定范围
在1∶2000-1∶10000(个别地区1∶5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上预先标绘调查范围,其范围应以图上已有的实地地物为界,整个调查范围的标绘要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范围相互衔接,不重不漏。
3.1.3 收集资料
a.经过初审的土地申报材料,现有的地籍资料;
b.控制点资料,已有的大比例尺地形图、航摄资料;
c.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资料;
d.房屋普查及工业普查中有关土地的资料;
e.其他有关资料。
3.1.4 技术设计
应根据已有资料和实地踏勘的情况进行地籍调查项目技术设计,包括下列内容:
a.调查区的地理位置和用地特点;
b.地籍调查工作程序及组织实施方案;
c.地籍控制网点的布设和施测方法,以及与城镇平面控制总体布局的关系,坐标系统的选择;
d.地籍图的规格、比例尺和分幅方法;
e.选用的地籍勘丈方法;
f.地籍调查成果的质量标准、精度要求和依据。
3.1.5 表册及仪器
准备所需表格及簿册,置备地籍调查所需仪器和用品。
3.1.6 人员培训
地籍调查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地籍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规程,明确调查任务,掌握调查方法、要求和操作要领,确保调查工作质量。
3.2 权属调查
3.2.1 调查工作图
用已有地籍图或大比例尺地形图复制图做为调查工作图;无上述图件的地区,应按街坊或小区现状绘制宗地关系位置图,做为调查工作图,避免重漏。
3.2.2 划分调查区
根据调查范围,在调查工作图上依行政界或自然界线划分调查区。
3.2.3 编制地籍号
依据1.4条规定,调查前逐宗预编地籍号,通过调查正式确定地籍号。
......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地籍调查规程》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12年第16号),TD 1001-93《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已被废止。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
TD1001-93
1993年6月22日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1.2 内容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地籍勘丈。
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初始土地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变更土地登记前进行。
地籍调查要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满足土地登记的需要。
1.3 调查单元
调查的单元是一宗地。凡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大型企事业单位用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用地应独立分宗。
1.4 地籍编号
1.4.1 地籍编号以行政区为单位,按街道、宗两级编号,对于较大城市可按街道、街坊、宗三级编号。
1.4.2 地籍号统一自左到右、自上而下由“1”号开始顺序编号。
1.4.3 同一街道、街坊、宗地被两幅以上基本地籍图分割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
1.4.4 界址点应按街坊或图幅统一编号。
1.5 地籍勘丈方法
地籍勘丈在现阶段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采用:①解析法;②部分解析法;③图解法。
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
1.6 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
基本地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基本地籍图比例尺一般为1∶500或1∶1000。城镇宜采用1∶500,独立工矿和村庄也可采用1∶2000。
1.7 规程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城镇和独立工矿区。原则上也适用于集镇和村庄。
1.8 实施单位
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市(县)要成立以主管市(县)长为首的地籍调查、登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登记工作,处理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登记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市(县)土地(国土)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1.9 地方补充规定
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对本规程某些条款作补充规定,报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1.10 规程解释权
本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2 土地分类
2.1 分类依据
土地分类以土地用途为主要依据。
2.2 分类体系
根据土地用途的差异,城镇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具体分类的名称及含义见表1。 表1 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
------------------------------------------------
一级类型 | 二级类型 |
----------|----------| 含 义
编号| 名 称 |编号| 名 称 |
--|-------|--|-------|--------------------------
10| 商业金融业 | | | 指商业服务业、旅游业、金融保险业等用地。
| 用 地 | | |
| |11| 商业服务业 | 指各种商店、公司、修理服务部、生产资料供应站、
| | | |饭店、旅社、对外经营的食堂、文印誊写社、报刊门市
| | | |部、蔬菜购销转运站等用地。
| |12| 旅游业 | 指主要为旅游业服务的宾馆、饭店、大厦、乐园、俱
| | | |乐部、旅行社、旅游商店、友谊商店等用地。
| |13| 金融保险业 | 指银行、储蓄所、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兑换所、
| | | |保险公司等用地。
20|工业、仓储用地| | | 指工业、仓储用地。
| |21| 工业 | 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
| | | |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
| |22| 仓储 | 指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方的储备、中
| | | |转、外贸、供应等各种仓库、油库、材料堆场及其附属
| | | |设备等用地。
30| 市政用地 | | | 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用地。
| |31|市政公用设施 | 指自来水厂、泵站、污水处理厂、变电所、煤气站、
| | | |供热中心、环卫所、公共厕所、火葬场、消防队、邮电
| | | |局(所)及各种管线工程专用地段等用地。
| |32| 绿化 | 指公园、动植物园、陵园、风景名胜、防护林、水
| | | |源保护林以及其他公共绿地等用地。
40|公共建设用地 | | | 指文化、体育、娱乐 机关、科研、设计、教育、医
| | | |卫等用地。
| |41| 文、体、娱 | 指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体
| | | |育场馆、俱乐部、影剧院、游乐场、文艺体育团体等用
| | | |地。
| |42| 机关、宣传 | 指行政及事业机关,党、政、工、青、妇、群众组
| | | |织驻地,广播电台、电视台、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
| | | |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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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一级类型 | 二级类型 |
----------|----------| 含 义
编号| 名 称 |编号| 名 称 |
--|-------|--|-------|--------------------------
| |43| 科研、设计 | 指科研、设计机构用地。如研究院(所)、设计院及
| | | |其试验室、试验场等用地。
| |44| 教 育 | 指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干校、党
| | | |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业余、进修院校,工
| | | |读学校等用地。
| |45| 医 卫 | 指医院、门诊部、保健院(站、所)、疗养院(所),
| | | |救护、血站、卫生院、防治所、检疫站、防疫站、医学
| | | |化验、药品检验等用地。
50| 住宅用地 | | | 指供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
60| 交通用地 | | | 指铁路、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及其他交通用地。
| |61| 铁 路 | 指铁路线路及场站、地铁出入口等用地。
| |62| 民用机场 | 指民用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 |63| 港口码头 | 指专供客、货运船舶停靠的场所用地。
| |64| 其他交通 | 指车场站、广场、公路、街、巷、小区内的道路等
| | | |用地。
70| 特殊用地 | | | 指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狱等用地。
| |71| 军事设施 | 指军事设施用地。包括部队机关、营房、军用工厂、
| | | |仓库和其他军事设施等用地。
| |72| 涉 外 | 指外国使领馆、驻华办事处等用地。
| |73| 宗 教 | 指专门从事宗教活动的庙宇、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 |74| 监 狱 | 指监狱用地。包括监狱、看守所、劳改场(所)等
| | | |用地。
80| 水域用地 | | | 指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防洪堤防等用
| | | |地。
90| 农用地 | | | 指水田、菜地、旱地、园地等用地。
| |91| 水 田 | 指筑有田埂(坎)可以经常蓄水,用于种植水稻等
| | | |水生作物的耕地。
| |92| 菜 地 | 指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包括温室、塑料大棚等用
| | | |地。
| |93| 旱 地 | 指水田、菜地以外的耕地。包括水浇地和一般旱地。
| |94| 园 地 | 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
| | | |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50%或每单位面积
| | | |株数大于合理株数70%的土地,包括树苗圃等用地。
00| 其他用地 | | | 指各种未利用土地、空闲地等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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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初始地籍调查
3.1 准备
3.1.1 制定计划
地籍调查前必须制定周密计划,包括调查的范围、方法、经费、时间、步骤、人员、组织等。
3.1.2 确定范围
在1∶2000-1∶10000(个别地区1∶50000)比例尺的地形图上预先标绘调查范围,其范围应以图上已有的实地地物为界,整个调查范围的标绘要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范围相互衔接,不重不漏。
3.1.3 收集资料
a.经过初审的土地申报材料,现有的地籍资料;
b.控制点资料,已有的大比例尺地形图、航摄资料;
c.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资料;
d.房屋普查及工业普查中有关土地的资料;
e.其他有关资料。
3.1.4 技术设计
应根据已有资料和实地踏勘的情况进行地籍调查项目技术设计,包括下列内容:
a.调查区的地理位置和用地特点;
b.地籍调查工作程序及组织实施方案;
c.地籍控制网点的布设和施测方法,以及与城镇平面控制总体布局的关系,坐标系统的选择;
d.地籍图的规格、比例尺和分幅方法;
e.选用的地籍勘丈方法;
f.地籍调查成果的质量标准、精度要求和依据。
3.1.5 表册及仪器
准备所需表格及簿册,置备地籍调查所需仪器和用品。
3.1.6 人员培训
地籍调查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地籍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规程,明确调查任务,掌握调查方法、要求和操作要领,确保调查工作质量。
3.2 权属调查
3.2.1 调查工作图
用已有地籍图或大比例尺地形图复制图做为调查工作图;无上述图件的地区,应按街坊或小区现状绘制宗地关系位置图,做为调查工作图,避免重漏。
3.2.2 划分调查区
根据调查范围,在调查工作图上依行政界或自然界线划分调查区。
3.2.3 编制地籍号
依据1.4条规定,调查前逐宗预编地籍号,通过调查正式确定地籍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