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
  

[题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经1995年5月16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证员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公证员依法执行职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工作执照》(以下简称《公证员工作执照》)的公证员,可以执行公证员职务。
经公证员统一考试合格并在公证处执行职务的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发给《公证员工作执照》。

  第三条 《公证员工作执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统一印制,由司法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颁发和管理。
  第四条 《公证员工作执照》实行年度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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