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现将《军队系统律师工作证件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军队系统律师工作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军队系统律师的管理,保障军队系统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律师工作证件管理和军队有关法律服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队系统律师使用的工作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证(军队)》。
第三条 依法取得律师资格,并在军队法律顾问处从事律师工作的军内人员,依照本办法及军队法律服务工作的有关规定,经军队法律顾问处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工作证(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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