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

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
  
[律商网注]
根据《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8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

民[1988]安字18号

1988年5月2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公安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司令(院务、校务)部、政治部:

近年来,部队和地方一些单位反映,对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有些具体问题,现有政策规定不够明确,给办理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和接收安置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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