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4号),此文件已失效。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1]60号

2001年3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0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80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2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2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

(新标准见附件一)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0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