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4号),此文件已失效。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优发[1994]3号

1994年2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生活,经研究,决定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现将提高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调整提高革命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标准。此次调整的在乡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抚恤标准,是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的原则,参照一九九二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制定的。二、三等伤残抚恤标准参照特等抚恤标准按一定比例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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