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注]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已经1999年12月17日民政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发布。
[律商网注]
根据《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民政部令第43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民政部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访条例》,结合民政信访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信访工作的业务范围,根据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工作职能确定。
第三条 民政部设立信访办公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确定专职、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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