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抚恤和救济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抚恤和救济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广州、西安、哈尔滨市民政、财政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央和地方安排了一些经费,用于提高优抚、救济对象的抚恤、救济标准和民政事业单位供养人员的生活费标准,使他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今后,随着国家价格体系的改革和工资制度的改革,现行的抚恤、救济标准和事业单位供养人员的生活费标准需要适时地进行调整,但是,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财政状况及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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