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卫生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卫生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卫生局:
为做好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各类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外)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现将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登记对象
1.社会捐资兴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3.企事业单位设立的对社会开放的,且其总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4.国有或集体资产与医疗机构职工集资合办的,且其总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占三分之二以上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5.自然人举办的合伙或个体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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