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转发《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商业部转发《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民〔1986〕优6号《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凡未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供销社系统职工均可按此通知执行。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1986年3月27日 民〔1986〕优6号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因公牺牲、病故的一次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标准发给:
  (一)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因公牺牲的一次抚恤金,按其牺牲时的二十个月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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