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用粮票管理试行办法

军用粮票管理试行办法
  

[题注] (1989年10月16日商业部(89)商储(粮)字第49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用粮票的管理,完善军用粮票的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有军用粮票业务的各级粮食部门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军用粮票由商业部统一印制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翻印。

  第四条 军用粮票分为军用价购粮票和军用供给粮票两种。票面额分为二十五千克(五十市斤)、五十千克(一百市斤)、二百五十千克(五百市斤)、五百千克(一千市斤)四种。军用价购粮票的面票不分品种;军用供给粮票分为粗粮、面粉、大米、马料四种。

  第五条 粮食部门在发放军用粮票时,要遵守下列规定:战士发放军用供给粮票;干部(含文职人员)、在编职工、医院伤病员、海勤、空勤人员和分散起伙的少数战士及武警部队发放军用价购粮票。

  第六条 军用粮票只限于军队、武警部队集体伙食单位按规定手续向粮食部门领购本单位的口粮和马料。
  ......
请先同意《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