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题注] 现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五)登高架设作业;
  (六)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七)压力容器操作;
  (八)制冷作业;
  (九)爆破作业;
  (十)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
  (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
  (十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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