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题注] (2002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0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律商网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 (法释[2019]1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2]29号

2002年9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2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29号)

  为了公正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参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对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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