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于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注解:该暂行办法系经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已有大量年老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办理了退休、退职,从而使企业的劳动力得到了更新.许多退休、退职工人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和其他义务工作,发扬了工人阶级的优良传统,受到各方面的赞场;有的到街道或农村社队企业作技术、业务指导和帮助待业青年举办各种集体所有制的生产服务事业,为四化建设作出了新的贡献.
  但是,也发生了一些严重问题.主要是一些部门和单位,由于没有严格执行《暂行办法》规定,随便放宽退休、退职的条件,任意扩大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的范围,致使一些不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工人办了退休、退职,不合招工条件的工人子女进了工厂、机关、学校;而一些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则没有退休、退职.上述情况很不利于生产和企业管理.有的单位还聘用了不合条件而退休、退职的工人,并给他们高工资、高福利,影响了职工队伍的稳定,也不利于待业青年的安置.为了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贯彻执行《暂行办法》,进一步做好退休、退职工人的管理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必须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掌握退休、退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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