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
  
[律商网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

1987年7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全部生产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 企业的设备管理应当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保持设备完好,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第五条 各级企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国家鼓励设备管理和检修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协作,支持对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 企业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采用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

  第八条 企业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应当列入厂长任期责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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