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管理体制的初步改革,当前各地已开始出现一些经济联合的形式。这种联合,可以扬长补短,发挥各个经济单位的优势,提高经济效果,加快生产建设步伐;有助于把地方、企业的物力、财力吸引到国家建设急需的方面来;有助于按照经济规律沟通横向联系,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分割;有助于按照专业化协作原则改组工业,避免以小挤大,重复建厂,盲目生产。走联合之路,组织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是调整好国民经济和进一步改革经济体制的需要,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为了推动联合,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组织联合,一定要从生产发展的迫切需要出发,坚持自愿原则,不能用行政命令强行组织。一般应当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以自下而上为主,由易到难,循序渐进,逐步发展,不要一哄而起。
组织联合,不受行业、地区和所有制、隶属关系的限制。但不能随意改变联合各方的所有制、隶属关系和财务关系。参加联合的各方原有的收入解缴关系,以及同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改变,如果需要改变时,应当征得财政部门和银行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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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联合,一定要从生产发展的迫切需要出发,坚持自愿原则,不能用行政命令强行组织。一般应当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以自下而上为主,由易到难,循序渐进,逐步发展,不要一哄而起。
组织联合,不受行业、地区和所有制、隶属关系的限制。但不能随意改变联合各方的所有制、隶属关系和财务关系。参加联合的各方原有的收入解缴关系,以及同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改变,如果需要改变时,应当征得财政部门和银行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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