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
  

[题注] (1997年10月5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的通知》将本文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消灭家畜家禽(统称畜禽) 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下同),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家畜,为猪、牛、羊、马、驴、骡、骆驼、鹿、兔、犬。
  本条例所称家禽,为鸡、鸭、鹅。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为未经加工熟制的肉、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骨、蹄、角、精液、种蛋。

第三条 进出口畜禽、畜禽产品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注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见本卷第109页。)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农牧渔业部主管全国的畜禽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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