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经济贸易工作中分工的意见》,望按此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同本文件有矛盾的,按本文件执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及有关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联系,相互通报情况,紧密协作,积极配合,把工作做好。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经济贸易工作中分工的意见
按照国务院关于健全各部委责任制的一些问题的原则规定,在对外经济贸易工作方面,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的具体分工如下:
(一)关于进出口贸易计划和国际收支计划的制定及其执行。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编制进出口贸易计划和国际收支计划(包括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广东、福建两省计划应包括特区,下同),报送国家计委、对外经济贸易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抄送国家经委、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别负责汇总,中国银行参与审核,提出全国进出口贸易计划建议草案和国际收支计划建议草案,由国家计委商同国家经委综合平衡后,作为国民经济计划的组成部分,报国务院批准下达。
2.各部门、地方在执行进出口贸易计划和国际收支计划中发生的重大问题,由国家经委组织协调。
3.进出口贸易计划执行当中需要调整时,有关出口总额、收购总额和主要商品(具体目录另行商定)的调整,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商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进行;其它商品,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商主管部门调整,其中影响盈亏较大的商财政部;进口计划的调整,由国家计委分别同进口商品主管部及国家经委、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商定。国际收支计划执行中的调整和重大的外汇调度,由国家计委商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并中国银行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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