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
  

[题注] (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将本文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第三条 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逐步推行火葬;其他地区允许土葬,但应进行改革。推行火葬和不推行火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四条 在推行火葬的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制定推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建立火葬设施和殡仪馆的费用,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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