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交通规则

城市交通规则
  

[题注] (一九五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国务院批准一九五五年八月六日公安部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便利交通运输,维护交通安全,以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的人员、车辆驾驶员、市民以及临时来往城市的一切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则并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

  第三条 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等部门的车辆管理人员和乘车人员,不准迫使、纵容驾驶人员违犯本规则。

  第四条 遇到本规则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不妨碍交通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五条 驾驶车辆,赶、骑牲畜,都必须在道路的右边行进。

  第六条 没有经过当地公安局的同意,不准占用人行道、车行道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七条 铁道与街道交叉的路口,必须安装护栏等安全设备。

  第二章 交通指挥信号和交通标志
  第八条 交通民警使用指挥棒指挥交通(见附件一――交通指挥棒使用办法――略)。

  第九条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和牲畜通行。

  第十条 红灯亮时:
  (一)禁止车辆和牲畜通行;
  (二)在不妨碍绿灯放行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准许向右转弯;
  (三)丁字路口的直行车辆,如右边无横道,在不妨碍绿灯放行车辆行驶的情况下,准许通行。

第十一条 黄灯亮时,禁止车辆和牲畜通行,如已越过停车线时,须继续行进。

  第十二条 车辆行经交叉路口,遇有信号灯发出停止信号时,须停在停车线以外;无停车线的,停在人行横道线以外。

  第十三条 交通标志(见附件二――略)。

  第三章 车 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车辆必须接受车辆检验机关的检验,领取牌照并安装在指定的位置(电车必须在车前、后用白漆涂写本车号码);机动车的行车执照必须随车携带,不准转借、涂改、损毁。

  第十五条 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中的自行车、三轮车、兽力货车必须安装有效的制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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