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

华侨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条例
  

[题注] (1955年8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律商网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第一条 为了发挥华侨爱国爱乡的热情和参加祖国建设的积极性,便利於华侨投资兴办农、林、畜牧企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华侨为从事农、林、畜牧业生产,可以向县(市)或县(市)以上人民委员会申请使用国有的荒山、荒地,采用以下的方式经营:
  (一)私资经营――独资经营、合资经营或股份公司经营;
  (二)公私合营――华侨愿与国家合营,而国家认为有必要的,可实行公私合营;
  (三)个体经营;
  (四)合作社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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