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

[题注]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将本文修正)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

主席令第8号

1988年9月5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现役军官的基本条件和培训
  第三章 现役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四章 现役军官的奖励和处分
  第五章 现役军官的待遇
  第六章 军官退出现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军官队伍,以利于人民解放军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第三条 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

  第四条 国家按照优待现役军人的原则,确定军官的各种待遇。

  第五条 军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退出现役。

  第六条 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军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军官管理工作。

  第二章 现役军官的基本条件和培训

  第七条 军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国防事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军队的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组织、指挥能力和健康的身体;
  (四)爱护士兵,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不怕牺牲。

  第八条 人民解放军实行经院校培训提拔军官的制度。
  军事、政治、后勤军官,担任营级以下指挥职务的,应当经过初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团级和师级指挥职务的,应当经过中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军级以上指挥职务的,应当经过高级指挥院校培训。
  在机关任职的军官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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