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此文件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已被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主席令第68号
1993年2月22日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68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是本法规定的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此文件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已被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主席令第68号
1993年2月22日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68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是本法规定的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