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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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条例

化学工业部第8号

1992年12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对外国农业化学物质产品独占权人的合法权益给予行政保护,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化学物质产品,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化学合成农药,即用化学合成方法生产的除草剂、杀虫剂、杀菌剂、来鼠剂、植物生长调节剂。

  第三条 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有关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双边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都可以依照本条例申请农业化学物质产品行政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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