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商网注]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
2005年4月21日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已于2005年4月14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叶小文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两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具体区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
2005年4月21日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已于2005年4月14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叶小文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
第一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两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具体区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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