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修改)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修改)
[律商网注]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

2004年11月30日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本办法管理的印刷品广告,是指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广告经营者利用单页、招贴、宣传册等形式发布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以及广告经营者利用有固定名称、规格、样式的广告专集发布介绍他人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第三条 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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