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使用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使用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通知
  
[律商网注]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工商办字[2014]138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
  系统使用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2]第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统计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修订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从2002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登记和统计工作中,使用新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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