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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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主席令第21号

1989年12月26日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建设,由城市居民群众依法办理群众自己的事情,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和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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