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0号)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04年5月27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5月27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4年5月27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等五件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
1.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其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的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经销活动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应当报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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